实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次数:995

实验管理办法
1、学生应按实验室安排的教学顺序参加实验,选做实验按预约时间进行,不能擅自改变实验时间和实验项目。
2、因故不能参加安排的实验,应提前口头向指导教师请假,事后提供请假条,事假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园)教学主管部门签字,病假应有医院证明,无故缺课按旷课论,并不能补做。因故所缺实验必须补做,补做实验填写“补、重做实验预约单”约定时间准时参加。
3、实验前应按要求预习实验指导书和相关知识,并有书面的预习报告,否则指导教师有权停止该生的实验。预习报告必须写在单独的预习报告本上,不能用实验报告代替预习报告。
4、学生进实验室应经过实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着装、携带物品符合实验室要求,在实验过程中遵守实验室规则,对不符要求者可停止该生的实验。
5、准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不得搬弄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结束后整理实验台、复原仪器,实验结果应交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教师应指定值日生整理实验室、打扫卫生。
6、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实验方法,取得合理的实验数据,杜绝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行为。鼓励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在工作时间内有序开放实验室,学生可重做、补做或深入进行与本课程相关的探究性实验,但须填写“实验预约单”约定时间。凡日常计划外的实验都须有“实验预约单”,可跟其它他班做、由该班教师管理,也可在其它工作时间做委托实验室人员管理,由管理者签署实验情况。
7、学生实验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15-17:00,超出上述时间,应征得教师同意,并有教师或实验室人员在场。
8、约定的选做实验必须完成,否则按缺做实验处理。未完成最低要求的选做实验数,也计作缺做实验。
9、实验报告应按指导教师要求及时提交,拖交酌情扣分,无故拖交可不受理并按缺交处理。不合格的报告可令其重写,不执行者按缺交报告计分。
  
中级化学实验Ⅱ、大学化学实验(P)课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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