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助教安全培训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3441

1.     学校和化学系大力推进助教制度改革,助教将成为化学实验课程的重要师资力量。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2.     化学系研究生在取得助教资格前,须通过化学系组织的化学教师职业培训(包括助教岗位职责、教学理念与师德教育、教学方法与技能的培训等)和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助教安全培训及考核,接受培训和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助教上岗资格。
3.     安全培训时间: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4学时(不含自学时间),化学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培训时间和地点,并在化学系和化学实验中心网站上发出通知,申请助教的研究生在填写申请表后应及时关注相关消息。
4.     参加培训人员:所有未接受过安全培训的研究生。
5.     安全考核要求:接受安全培训后,须参加助教安全考核。考试成绩不低于90分视为合格;考试成绩低于90分者,可以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通过则不能取得助教资格;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助教资格。
6.     教学安全考查:教学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在实验中心组织的安全巡查中多次发现安全隐患、不积极配合实验教学中心或化学系、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助教考核中降低一个等级。
7.     本制度自20149月起执行,未尽事项由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解释。
 
浙江大学化学实验中心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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