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次数:1279






一、实验室应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特别是安放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必须加装安全门。如发现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校区办公室报案,迅速组织查找,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二、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报失处理的审批权,凡单位在1 万元以下的由科负责人审批;1 万元以上至10 万元的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由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仪器设备损坏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场,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按二级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可按仪器设备报废办理。

    四、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损坏者;

    3.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卸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4.仪器设备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造成损失,或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保管不当被窃者;

    五、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计价原则如下:

    1.损坏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2.损坏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3.损坏仪器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则可赔偿修理费;

    4.因不负责任而丢失仪器者,按原价赔偿,每月扣缴赔偿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直至赔清原价为止;

    5.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视情节轻重、本人表现,报请领导审查验实,酌情予以减免部分赔偿。

常用实验数据

校内常用网站链接

海内外高校化学系链接

高校化学实验教学中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