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原国家科委《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原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
2.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3.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具有国际或国家水平的自制仪器设备;
5.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6.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十万元的仪器没备;
二、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1.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增设,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学科和单位遵循共享原则慎重研究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浙江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送院(系)及校有关部门审核,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列入计划方可增置。
2.浙江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购置和运行经费来源、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功能、附件、软件、价格、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安装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后勤设施条件等。进口仪器尚须写明国别、公司、为何不用国产产品的理由、必要备件等。
3.可行性报告必须经院(系)主任签字同意后送交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仪器设备必须在报告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及办理财产增置、财务报销手续(特殊情况视实际现定)。
4.已审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同时考虑安装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和必需的维护费用等,保证到货后能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
5.新增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安置在各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各级中心实验室,以利于设备共享,提高使用率。
6.大型仪器设备由“浙江大学技术物资供应服务中心”负责招标订购,其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由学校、使用单位遵循市场规律共同负责,具体办法另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