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校和化学系大力推进助教制度改革,助教将成为化学实验课程的重要师资力量。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2. 化学系研究生在取得助教资格前,须通过化学系组织的化学教师职业培训(包括助教岗位职责、教学理念与师德教育、教学方法与技能的培训等)和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助教安全培训及考核,接受培训和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助教上岗资格。
3. 安全培训时间: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4学时(不含自学时间),化学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培训时间和地点,并在化学系和化学实验中心网站上发出通知,申请助教的研究生在填写申请表后应及时关注相关消息。
4. 参加培训人员:所有未接受过安全培训的研究生。
5. 安全考核要求:接受安全培训后,须参加助教安全考核。考试成绩不低于90分视为合格;考试成绩低于90分者,可以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通过则不能取得助教资格;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助教资格。
6. 教学安全考查:教学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在实验中心组织的安全巡查中多次发现安全隐患、不积极配合实验教学中心或化学系、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助教考核中降低一个等级。
7. 本制度自2014年9月起执行,未尽事项由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解释。
浙江大学化学实验中心
2014年6月30日